(2021年4月26日,2021年第1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职责,按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间谍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安全机关协调指导下开展的反间谍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国家安全大局观,坚持专业化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防空、物防、技术防卫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责任和义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单位的反间谍安全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应当教育本单位人员维护国家安全,动员和组织自己的单位,防止和制止间谍活动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行业反间谍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各级国家安全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的反间谍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第六条【信息保密】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检查。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二章反间谍安全责任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行业反间谍安全工作要求;
(二)与国家安全部门合作,制定行业反间谍安全保护重点单位名单,开展反间谍安全保护工作;
(三)指导督促主管行业的重点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义务;
(四)应履行的其他反间谍安全行业管理职责。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与国家安全机构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形势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导,共同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一般单位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以下义务:
(一)开展反间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单位人员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加强单位反间谍安全管理,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三)及时向国家安全机构报告涉及间谍活动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
(四)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五)妥善应对和处理涉及单位及其人员的反间谍和安全防范的突发事件;
(六)应履行的其他反间谍安全保护义务。
第九条【重点单位职责】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保密程度等因素,制定并定期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涉外程度、是否发生危害国家安全事件。重点单位名单,并书面告知重点单位。反间谍安全保护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工作体系;
(二)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责任;
(三)加强涉密事项、场所、载体、资料、岗位、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对涉密人员进行岗前反间谍安全安全审查,签订安全防范措施与涉密人员承诺;
(四)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工作;
(五)做好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实施相关方案和措施;
(六)做好本单位境外(边)团、人员、长期驻外人员的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国面试;
(七)定期对涉密涉外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教育培训;
(八)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相关技术安全措施;
(九)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