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六章政府保护
1、【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讲,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难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辍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其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2、【残疾未成年人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在就近的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具有一般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3、【民政部门临时监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1)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身份不明,暂时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2)守护者下落不明,没有其他人可以成为守护者
(3)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因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缺失
(4)监护人拒绝或疏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看管
(5)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被带离安置
(6)未成年人被监护人重伤或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需要紧急安置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4、【临时监护后续措施】对被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讲,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亲属赡养、寄养等安置,也可以移交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庇护和支持。
在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考核,监护人再次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条件,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处抚养。